北京市2015年专业学位全国联考(公告七)_考生守则
发布时间:2015-10-10
考生守则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考生须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位置、身份证件验证入场时间、考试时间等相关注意事项。
3.考生仅可携带考试规定的用品:蓝色或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绘图工具、无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等(为考生提供考试文具的考点除外)。其他用品不准带入考场,如:文字资料、纸张、通讯工具和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
4.考生须使用激光打印机打印准考证,并不得污损条形码;须凭准考证和网上报名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身份证件验证后入场参加考试。
5.身份证件验证入场时,考生须按要求出示准考证并核验有效身份证件。验证过程中,须积极配合工作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入场。如不能通过验证,请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6.考场指令将在考试开考前15分钟播放(宣读),考生须在此之前完成入场。
7.考生须按考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核查。
8.考生须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上答题、填写考生姓名、考号等;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考号。
9.正式答题前,须按照“考场指令”要求,使用规定的书写工具,在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考号等。除在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位置按要求填写或填涂相关内容外,不得在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
10.开考指令发出后方可开始答卷。
11.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有偷看、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卡)及抄袭或让他人抄袭等行为。
12.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须先举手请示,经监考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卷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3.考试结束指令发出时,须立即停止答题,坐在原位,等待监考员收取考试材料并在准考证上签字。监考员签字后的准考证作为考生交卷的凭据,请妥善保存。如考生自行交卷、未经监考员签字验收,造成答卷遗失等后果,责任自负。监考员收齐全部考试材料并宣布离场时,考生方可退场。
14.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所有考试材料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15.考试过程中,涉嫌违规的考生接到《违规处理告知书》后,除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可以选择继续或放弃考试,但须保持冷静,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考生,将被带离考场,取消考试资格。考试结束后,涉嫌违规的考生可依照《违规处理告知书》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16.考试期间考生不准提前离场,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的考生,须在考点指定的场所休息、治疗和等待,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
17.请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任何违纪作弊行为。一经发现,按《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则》(学位办〔2002〕34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暂停本考试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