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生注册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6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注册条件的批复》要求,现将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生注册条件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自2018年9月1日起,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生注册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北京市户籍。
证明为《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和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
2. 具有北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北京市居住证》。
证明为《北京市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
3. 在京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港澳(地区)居民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员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在京工作相关证明。
二、相关说明
1. 以上证件均要求在有效期内。
2. 已经注册为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可继续报考。
3. 新生注册、现场确认和报考具体要求详见当期报考通知。